商業設計/視覺傳達設計-求其異/同

先定義我們對於設計領域的概念為何?

  文化創意產業 (Culture and Creative Industry),中文詞彙最早由行政院於2002年5月,依照「挑戰2008:國家發展計畫內」的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」所確定。文化創意產業為台灣官方定名,各國定義不同,有稱為文化產業、創意產業、內容產業等。

  在台灣的定義為「源自創意或文化累積,透過智慧財產的形式與運用,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,並促進整體生活提昇的行業」。

包含以下13項產業:

視覺設計、音樂與表演藝術、工藝、展演設施(如博物館)、電影、廣播電視、出版(含平面與唱片出版)、工業設計、品牌時尚設計(服裝設計)、商業設計(廣告)、建築設計、數位休閒娛樂(電子機台和遊樂場)、創意生活。
  
  在此計畫下,尚包括成立行政院(層級類似中國大陸或美國的國務院)級的推動組織,並下屬推動辦公室。



視覺傳達設計與商業設計有何異同?

  在中國與世界上很多國家,視覺傳達設計一詞被等同於平面設計,在大學專業劃分裡,這也是平面設計方向的學科而廣於圖形設計。視覺傳達設計的設計師一般也稱為平面設計師,並且與工業設計師,服裝設計師,網頁設計者有區別。

  「商業設計」是針對商業活動所進行的相關設計作業活動,所以對於一般性商品相關的設計,都可以算是商業設計的範疇,因此像是包裝盒、名片、產品宣傳海報、展場布置...等,都是商業設計可以進行的工作。由於「商業設計」一詞在台灣存在許久,大多數人對這一詞都不會陌生,所以過去往往以「美工」簡單稱呼從事商業設計的人員。

  「視覺傳達設計」較商業設計出現的晚,隨著傳播資訊媒體的演進,視覺傳達的出現有其必要的時空背景,這門行業主要是架構在「數位媒體時代」下的專業技術,用來更深入探討數位媒體中視覺符碼之間的相互關係,以及與資訊傳遞兩端(發訊者與受訊者)的交互作用過程,無論是更複雜化或更單純化的資訊傳遞過程,「視覺傳達設計」都能比傳統的「商業設計」更釐清原始黑箱化設計作業的內容。

  視覺傳達設計(Visual Communication Design)所具有的含義是:以某種目的為先導的,通過可視的藝術形式傳達一些特定的信息到被傳達對象,並且對被傳達對象產生影響的過程。
例1:外觀設計:建築,工業產品。
例2:宣傳:機構形象的推廣,商業廣告等。

  視覺傳達相對於商業設計來說比較狹義,較限於包裝/平面/廣告設計等等....商業傾向且具明顯商業利益的設計品項,所應之類型大抵脫離不出這類範圍。

  「視覺傳達設計」的出現並不是取代「商業設計」,相反的更強化一般人對平面設計工作者的認知,才發現「美工」一詞並不適合用來描述商業設計或視覺傳達設計,原來「設計」是如此觸動人心的專業工作。

(1)
同:
兩者都是屬於視覺設計的範圍。

(2)
異:
商業設計的視覺設計範圍偏重在如何經由視覺造形設計,使產品增加商業價值,提高產品利潤。視覺傳達設計所包括的範圍較廣,不僅可容納商業設計的範圍,連公益性質的視覺設計或公共服務的視覺設計(如交通標誌、符號等)都涵蓋在內。


資料出處:
YAHOO knowledge +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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